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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矿冶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白银矿冶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甘肃省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甘政发〔2007〕79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经《白银矿冶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确认的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相应等级困难资助。为了规范、有序、公正地做好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申请条件
第二条  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高职)在校学生。
第三条  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及校纪校规,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良好及以上(当年入学的新生参考高中毕业生思想品德考核评定成绩)。
第四条  经《白银矿冶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学习努力,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等活动。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
第七条  申请条件。凡在我院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专科(高职)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勤奋努力,成绩合格,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
第八条  申请材料。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院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4.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九条  申请金额。原则上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十条  贷款审批。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第十一条  贷款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将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第十二条  贷款利息。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本人全额支付。
第十三条  还款期限。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6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违约后果:
1.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2.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
3.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4.严重违约的借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补充,是由农村信用社和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对考入甘肃省省属及市属普通高校的甘肃籍贫困家庭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并给予风险补偿的贷款,其用途是帮助贫困家庭学生支付学费和住宿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及条件:
凡参加全国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被我院录取的甘肃籍贫困家庭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均可向户口所在地的贷款人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受益人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学费和住宿费);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5.学习勤奋努力,成绩合格,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1.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作为《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的附件:
(1)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简要说明和所在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借款人同意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并承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书面证明文件。
2.对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学院审核同意后,在《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上签注意见,并提供学费、住宿费标准和学院指定的开户行及账号。
第十九条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家庭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3.学院签注意见的《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及有关附件;
4.学院提供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和高校指定的开户行及账
号;
5.受益人出具的承担第三者连带责任承诺书。
第二十条  贷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
1.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贷款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分学年(每年秋季开学前)填写借款凭证并发放贷款的办法。借款人中途需停止贷款的,须向贷款人申请终止发放贷款;
2.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为10年,具体贷款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计划确定,但须在受益人毕业后2年内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灵活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贷款人要按照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档次利率执行,不得上浮。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认定的基础上按确定的相应档次和标准而发放的资助金。
第二十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在我院取得学籍就读的专科(高职)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成绩合格,积极上进。
(二)在我院取得学籍就读的中专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
6.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特殊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
第二十三条  申请、认定、评审程序和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根据《白银矿冶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认定的基础上获得资格的学生以班级为单位,于每年10月份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按照省教育厅下拨的计划和标准,学生管理部上报经公示无异议的受助学生建议名单,经学院资助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学院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发放,学院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中技学生申请助学金提供《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2);农村和县镇户籍的学生证明材料中应包括户籍复印件和村委会(居委会)相关证明;城市户籍的学生证明材料中应包括居委会和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按照省教育厅下拨的计划和标准,附设学生管理部以班级为基本评审单位,由学生自己于每年10月份向学院学生管理部提出申请,班主任根据本班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和学生在校生活、消费情况及平时表现,会同班委会核实,学生管理部审查同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经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确定受资助的学生名单,在全院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省人社厅批复,统一造表,发放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  专科(高职)学生资助标准。根据每年国家下达的受助学生人数标准和金额,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学院认定的贫困学生人数,将资助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个档次,具体标准依据国家下达的标准和金额确定。
中技学生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为1500元),资助两年,三年级学生实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院为每位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按月发放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相关事项: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凡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学生原则上不予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年度评定,受助学生若发生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处分,成绩不及格、挂科两门以上,视情节轻重予以调整或终止发放。
第二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期复查一次,若家庭经济状况受外界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发生变化,则对档次和标准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章  学院特殊困难资助
第二十八条  特殊困难资助是学院为帮助因直系亲属发生突发性事故(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而致人身、财物损伤、损失)而导致学生暂时无经济来源,或者学生因病临时生活困难,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而采取的资助措施。
第二十九条  申请和发放程序:
1.学生向学生管理部报告情况并提交特殊困难资助申请,填写《白银矿冶职业技术学院特殊情况资助申请表》(见附表3),所在班及学生管理部采取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的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2.由学生管理部签署意见,报资助工作组审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经过审核,提出需要特殊资助的名单和补助金额的意见,最后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统一造表,到财务科报领,将特殊困难资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七章  其他资助政策与措施
第三十条  学费减免。学院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亦无法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适当减免学费的政策。减免的标准:每年2000元/生,数额(农村户口名额占总人数25%,城市户口名额占总人数15%)由班级将困难补助学生名单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具体发放办法。
第三十一条  辅助措施。学院积极联系筹集和吸纳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专项救助金,实行对口专项资助。
第三十二条  “绿色通道”。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学院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未筹集到学费、住宿费的新生,学院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认定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确保被录入我院的学生无一人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八章  终止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三十三条  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而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助学金。
第三十四条  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因违法违纪而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本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定资格;期末考试全部功课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取消本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定资格。
第三十五条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而拖欠学费或住宿费者,取消国家助学金评定资格。
第三十六条  综合测评不合格者,取消本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定资格。
第三十七条  在校期间累计旷课8学时(含)、旷早操5次以上、考试作弊者,取消本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定资格。
第三十八条  在校期间有酗酒、抽烟、打架、在校外包夜上网、租房,受到处分和通报,取消本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定资格。
第三十九条  在校期间使用手机、消费标准较高者,取消本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定资格。
第四十条  三年级学生中由学院就业指导部门联系到单位实习就业,并获得报酬者,从次月起终止享受助学金。
第九章  组织领导和评定要求
第四十一条  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依据学生综合测评的排名顺序、学习表现、家庭情况,审核班级学生的评定情况。学生初评的具体工作,由班级评定小组完成。班级评定小组由班主任、班委会、团支部干部等5至7人组成。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评定工作顺利进行,学生管理部和各班要建立学生综合测评档案,记录每个学生的违纪、旷课(操)和日常的表现。
第四十三条  学生档案内容包括学生本人的获奖、违纪、旷课(操)、参加活动情况记载和日常行为规范记载,由班委会填写。
第四十四条  为了增加综合评定工作的透明度,每学期张榜公布一次学生综合测评的排序,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作为评定国家助学金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评定工作要认真负责,公正合理,实行“三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参加评定人员、评定过程、评定结果公开,接受广大同学监督。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发现弄虚作假,视其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撤职或记过处分;对班主任则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各班要认真听取学生对考评工作提出的意见及申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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